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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龍
選任辯護人 魏敬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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