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訴,266,2017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欽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世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林世欽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被告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檢察官隨即將被告釋放,被告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 紙在卷可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10號第46頁、第47頁正反面至第48頁正面)。

詎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及居所地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更,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本院送達證書及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