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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柏軒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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