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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暐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103年度偵字第2463、2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6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因本件爭點繁多,其閱卷寫作時間相對增加,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延後宣判之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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