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重附民,5,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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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顧浩明
訴訟代理人 姜 萍律師
被 告 陳調銘
吳信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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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陳怡君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黃有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12 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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