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陳台融
附民被告 徐詩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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