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被 告 吳霈姍
吳敬宗
江宜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74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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