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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謝曉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王傳信
阮玉妝
上列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987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 年度附民字第410 號),因上開刑事訴訟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本院審理(106 年度易字第468 號),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本院審理(106 年度附民字第1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傳信、阮玉妝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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