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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謝文福
被 告 吳家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4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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