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6,附民,54,201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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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李秉潔
李 駿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鄭進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63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進發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就業務侵占罪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有罪部分為與本案無關之賭博罪,詳見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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