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交訴,10,2018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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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永森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一○七年度交訴字第十號就蕭永森被訴過失傷害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永森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以107 年度交訴第10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因告訴人詹俊毅已具狀撤回對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稽,本院認為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於上開所述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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