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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阿春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2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爲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阿春涉有如起訴書所述罪嫌,經起訴並於106 年3 月24日繫屬本院後,被告業於民國107 年10月4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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