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交訴,7,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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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毅
選任辯護人 陳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353號、106年度調偵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提前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政毅被訴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下午4 時宣判。

惟本院心證已明,並已完成判決書之製作,自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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