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阿玉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被 告 許鴻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