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交附民,125,2018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林昌韋
被 告 李明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89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為107 年度基交簡字第9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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