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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鄭碧玉
被 告 連松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交簡字第350號(由107 年度交易字第63號改分)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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