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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張惟傑
何佳靜
被 告 張聰敏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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