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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3409甲10609(真實年籍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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