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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哲鵬
被 告 郭廷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3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廷煜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3 月16日下午3 時許宣判,有本院107 年度原交易字第3 號卷所附審判筆錄、宣判筆錄各1 份可佐。
原告陳哲鵬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始於107 年4 月17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狀上之收狀戳1 枚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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