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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孝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27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孝敏(聲請書被告年籍欄誤載為不詳,應予更正)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7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之武士刀1支係違禁物,有基隆市警察局出具之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誤引為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同分別明定之。
三、查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間,委由不知情之全億報關有限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申報進口貨物,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7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誤。
扣案之武士刀1 支(刀械編號0000000000-0),經基隆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結果,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該刀械鑑驗小組紀錄表1 份及鑑定照片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2773號卷第15至17頁)。
是扣案之武士刀1支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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