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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士群
上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107年度偵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晚間7 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0 號8 樓查獲被告鄭士群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07 年3 月29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或係違禁物,或係供犯罪所用,或係犯罪所生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爲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而該條例所稱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與其主要組成零件彈匣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為本院以106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46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06 年12月11日確定(下稱前案)。
而被告本次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犯行(下稱本案),檢察官偵查後,認與前案為同一持有行為,受該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於107 年3 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以107 年度偵字第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證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被告因本案而遭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驗,鑑定結果分別如附表編號1 至7 「結果」欄所示,其中編號1、2所示之改造手槍、編號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3 顆、編號5 所示之名片手槍子彈2 顆,均認具殺傷力;
編號3 所示之改造手槍、編號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5 顆、編號6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半成品2 顆、編號7 所示之火藥原料29顆,則均認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6 年6 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90-93 頁、第119 頁反面)。
㈢是核上開編號1、2、5 及編號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3 顆,均為具殺傷力之物,均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編號3、6、7 及編號4 所示之非制式子彈5 顆,均為不具殺傷力之物,惟與附表編號8 至17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及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5-6 頁反面、第86-87 頁、本院卷第35-37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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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 項 │ 結 果 │ 備 註 │鑑 定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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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BERETTA廠84型 │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
│ │半自動手槍之改造│由仿BERETTA 廠84型半自│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事警局106年5月│
│ │手槍1 支(含彈匣│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 (見偵卷第94頁) │11 日刑鑑字第 │
│ │1 個,槍枝管制編│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0000000000號鑑│
│ │號0000000000號)│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 (見偵卷第43-44頁) │定書(見偵卷第│
│ │ │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90-93頁反面) │
│ │ │(違禁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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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盒式槍之改造名│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片手槍1 支(槍枝│由仿盒式槍製造之槍枝,│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 │管制編號00000000│車通槍管內阻鐵而成,擊│ (見偵卷第94頁) │ │
│ │25號) │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見偵卷第50-51頁) │ │
│ │ │(違禁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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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盒式槍之改造名│㈠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片手槍1 支(槍枝│ ,由仿盒式槍製造之槍│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管制編號00000000│ 枝,車通槍管內阻鐵而│ (見偵卷第94頁) │ │
│ │24號) │ 成,經操作檢視,欠缺│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撞針,依現狀,無法供│ (見偵卷第48頁) │ │
│ │ │ 擊發子彈使用,認不具│ │ │
│ │ │ 殺傷力。 │ │ │
│ │ │㈡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 │ │
│ │ │ 用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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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非制式子彈共8顆 │㈠鑑定結果認3顆,均係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 │
│ │ │ 殼組合直徑8.9±0.5mm│ (見偵卷第102頁) │ │
│ │ │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顆試射,可擊發,認具│ (見偵卷第49頁) │ │
│ │ │ 殺傷力(違禁物)。 │ │ │
│ │ │㈡鑑定結果認5顆,均係 │ │ │
│ │ │ 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 │ │
│ │ │ 殼組合直徑8.0±0.5mm│ │ │
│ │ │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 │ │ │
│ │ │ 顆試射,均無法擊發,│ │ │
│ │ │ 認不具殺傷力(被告所│ │ │
│ │ │ 有預備供犯罪所用)。│ │ │
│ │ │㈢其中採樣共3 顆已於鑑│ │ │
│ │ │ 驗過程中經試射擊發,│ │ │
│ │ │ 已喪失子彈效用,性質│ │ │
│ │ │ 上即非屬違禁物(被告│ │ │
│ │ │ 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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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名片手槍子彈2顆 │㈠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 │ │ 直徑6.0±0.5mm 金屬 │ (見偵卷第102頁) │ │
│ │ │ 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射,可擊發,認具殺傷│ (見偵卷第50-51頁) │ │
│ │ │ 力(違禁物)。 │ │ │
│ │ │㈡其中1顆已於鑑驗過程 │ │ │
│ │ │ 中經試射擊發,已喪失│ │ │
│ │ │ 子彈效用,性質上即非│ │ │
│ │ │ 屬違禁物(被告所有因│ │ │
│ │ │ 犯罪所生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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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非制式子彈半成品│鑑定結果認均係非制式子│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2顆 │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 │8.9 ±0.5mm 金屬彈頭而│ (見偵卷第102頁) │ │
│ │ │成,均不具火藥、底火,│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認不具殺傷力(被告所有│ (見偵卷第49頁) │ │
│ │ │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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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火藥原料29顆 │鑑定結果認均係口徑0.22│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內政部警署刑事│
│ │ │吋打釘槍用空包彈,均不│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警察局106 年6 │
│ │ │具金屬彈頭,認不具殺傷│ (見偵卷第125頁) │月29日刑鑑字第│
│ │ │力(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0000000000號鑑│
│ │ │之物)。 │ (見偵卷第49、53頁)│定書(見偵卷第│
│ │ │ │ │119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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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非制式彈頭2顆 │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無 │
│ │ │之物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 │ │ │ (見偵卷第102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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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非制式彈殼3顆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 │ │ │ (見偵卷第102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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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彈簧4條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 │
│ │ │ │ (見偵卷第110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53頁) │ │
├──┼────────┤ ├───────────┤ │
│ │鐵盒(銀色)1盒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 │
│ │ │ │ (見偵卷第110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52頁) │ │
├──┼────────┤ ├───────────┤ │
│ │砂輪機1台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 │
│ │ │ │ (見偵卷第110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46頁) │ │
│ │ │ │ │ │
├──┼────────┤ ├───────────┤ │
│ │底火連桿螺絲4個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 │
│ │ │ │ (見偵卷第110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53頁) │ │
├──┼────────┤ ├───────────┤ │
│ │電鑽1支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 │ │
│ │ │ │ (見偵卷第110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47頁) │ │
├──┼────────┤ ├───────────┤ │
│ │鑽孔機台1座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固定座)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 │ │
│ │ │ │ (見偵卷第110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48頁) │ │
│ │ │ │ │ │
│ │ │ ├───────────┤ │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工具盒(含工具1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 │ │
│ │批)1箱 │ │ (見偵卷第110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49頁) │ │
│ │ │ │ │ │
├──┼────────┤ ├───────────┤ │
│ │鑽床1台 │ │㈠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
│ │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 │
│ │ │ │ (見偵卷第111頁) │ │
│ │ │ │㈡扣案物現場編號照片 │ │
│ │ │ │ (見偵卷第4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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