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基交簡,39,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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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交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柏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5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柏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王柏欽明知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違規酒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起至同日凌晨5 時餘許止,在基隆市中船路友人家中飲用啤酒,之後,竟未待酒精作用消退,於同日凌晨6 時餘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處出發,欲返回其基隆市北寧路家中,於106年10月20 日上午7時12分許,途經基隆市○○區○○路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且疏未注意前方路況,不慎追撞由陳思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因而致自己人車倒地後受有顱內出血之損傷,隨即被救護車送往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急救,嗣經該院抽血檢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21mg/dl〈換算呼吸測試酒精濃度酒測值1.105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王柏欽於上開時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酒精濃度達221mg/dl 〈換算呼吸測試酒精濃度酒測值1.105mg/l〉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106年10月27日警詢時、106年12月14日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思婷於106 年10月20日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醫事檢驗單及呼氣酒精濃度與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對照表、基隆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基隆市○○○○○○○道路○○○○○○○○○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 件、事故現場照片16張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而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上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酒精濃度達221mg/dl〈換算呼吸測試酒精濃度酒測值1.105mg/l 〉之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玆審酌被告飲酒後仍執意騎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上,欠缺深刻反省及忽略家人之擔心,適經警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顯見其視道路交通安全於無物,罔顧公眾往來安全,並漠視其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改之意,兼衡其犯罪手段、目的、家庭經濟狀況不富裕、職業工;

復酌,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25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 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0.5 MG/L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甚而如吐氣酒精濃度達0.75MG/L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1.0 MG/L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見蔡志中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我節制並思惟酒後駕車之違規行政罰責、刑事罰責,自己有無能力承擔後果,且喝含酒精成份之酒後駕車代價係行政罰鍰數仟元新臺幣、刑責罪刑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亦不少,若另有民事糾紛者,豈不是虧大了,且亦勿自以為自己酒量佳,而漠視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因而致自己置於潛在危險境地,併警示被告避免日後故態復萌、心存僥倖。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徵,是其素行尚稱良好,亦有相當自我節制克制能力,洵堪認定,且其係因一時失慮心存僥倖致偶罹刑章,復酌其於106 年12月14日偵訊時均坦述:我媽媽有警告我,不要喝酒騎車,我會以此為戒等語明確綦詳【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862 號卷,第40頁】,且其經此警詢、偵訊及本院上開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並信其無再犯之虞,本院再三斟酌認本件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以宣告緩刑2 年,用啟被告應於飲酒前先自思惟酒後駕車受罰之代價甚大,職是,若果真要喝酒者,請喝更高價格好酒補身體健康,況自己老婆懷孕,只有一人在上班賺辛苦錢,酒少喝錢多存,不要貪杯,若喝酒之後,坐計程車或請沒有喝酒的好友帶自己返家,切勿自己酒後駕車受罰繳鉅額金錢充裕國庫,賺錢是不容易、辛苦的,留給自己好好用,不必酒駕受罰努力繳錢給國庫,實在划不來,自己要會加減乘除算一算,不要心存僥倖自己害自己了,否則,自己貪杯之酒後駕車如是因,自做自受惡果,非但置用路大眾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於潛在危險境地,尚且有可能拖累關心自己的親朋好友額外付出不必的愛心錢,造成自己犯錯別人幫忙買單,又會被關心自己的人碎碎唸提醒,自己才知道後悔,豈不是虧更大了;

再者,賺辛苦錢是自己多存一些錢而給自己機會,自己不要結交酒肉朋友,倘有人願意替自己繳上開罰金而自己不必歸還者,如此朋友似可以永續結交,否則,現在自己蒙難,以前結交喝酒朋友全失蹤,自己應乘這次經驗,好好檢視一下自己可用朋友有幾人,以供自己未來交往思惟之用,然自己似宜加以更改調整一下自己習慣,亦不要酒駕受罰與錢過不去,自己好好反思一下,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

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心,勿心存僥倖酒後駕車,自己可以事先要求自己不喝酒駕車,不必等待發生事後警方發現自己渾身散發酒味,才苦苦求別人原諒,這時候,才發現自己上開所做所為是那麼可笑之不值得,且走不進的監獄世界就不要硬擠了,更不要難為了別人,作賤了自己,何必自己害自己呢?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酒友嗎?為自己無怨無悔付出照顧心力者係酒友嗎?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親人?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職是,自己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親人考慮,只有去掉了自私、自利、自愛,以真心誠意戒掉喝酒駕車,日後切勿違法犯紀或歷史再重演了,否則自做自受,不要抱怨,亦不要總是怨天尤人了,末者,別人給機會只有1 次,不會有第2 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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