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交簡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佑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佑宇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徐佑宇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⑴犯罪事實第7 行「由對向直行而來」等語後應補充「因少年黃○威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語;
⑵理由部分應補充「按刑法上之過失犯,祇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能成立,縱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本身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仍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裁判意旨參照),是被告之行為、告訴人既均有過失如前,自無從因他方『與有過失』而卸免己身所應負之刑事責任,僅能作為法院量刑之參考,亦屬當然」;
⑶適用法條部分應補充有關自首減刑之記載:「被告於肇事後,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現前,處理員警前往被告就醫之醫院處理時,即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而自首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0頁),被告行為已合於自首之要件,且因此自首而減省司法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刑責」外,餘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本案交通事故係因被告有如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過失,並參諸本件告訴人所受之傷害,兼衡酌被告自承教育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其犯後並未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事發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方面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61號
被 告 徐佑宇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佑宇於民國106年12月30日上午11時1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往瑞芳方向行駛,行經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與漁港三街路口,欲左轉進入漁港三街,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貿然左轉,適少年黃○威(年籍詳卷)騎乘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對向直行而來,因煞車不及雙方發生碰撞,少年黃○威因而受有左前臂挫傷等傷害(詳如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診斷證明書)。
二、案經少年黃○威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 據:
(一)被告徐佑宇之供述。
(二)告訴人少年黃○威之指訴。
(三)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診斷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檢 察 官 蔡正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朱逸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