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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顏志名
被 告 盧明德
法定代理人 盧進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交簡字第7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同法第501條或504條之規定,復為同法第50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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