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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秀月
被 告 唐秀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基交簡字第14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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