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基原簡附民,1,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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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清華
被 告 黃睿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基原簡字第1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劉桂金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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