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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克強
上列被告丁克強因107年度基簡字第34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丁克強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居基隆市○○區○○路000號之1,惟住所為廢棄屋無法為寄存送達,應行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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