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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毅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毅丞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毅丞與梁廣福係朋友關係。
緣梁廣福與林憲三之子、林玉峯之弟林裕鴻(原名林玉群,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更名)間有債務糾紛,陳毅丞受梁廣福之委託催討債務,其因不滿林憲三未替林裕鴻還款,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單一犯意,於106 年7月20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林玉峯任職店長之址設基隆市○○區○○路00號之住商不動產門口及電線桿,接續張貼載有「無良房仲縱容弟弟利用人頭買屋賣屋……等。
各位鄉親…多多小心提防」、「新豐街394 號4 樓林憲三林鈺群父子詐騙欠錢不還使受害者居無定所無家可歸不要在躲了電話要接不然後果自負」文字內容之紙張各1 張,指摘林玉峯縱容林裕鴻以人頭買賣房屋及林憲三詐欺且欠錢不還之事,足以貶損林玉峯及林憲三之名譽。
嗣林玉峯返回上開處所發現前揭紙張,以電話告知林憲三上情,並於同日下午6 時許將上開紙張撕下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於106 年7 月21日上午6 時許,駕駛車輛至上開店門口處,接續以丟擲生雞蛋之方式,使蛋汁及蛋殼散布於上開處所門口,路過之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以此方式貶損林玉峯之名譽。
嗣經林玉峯於同日上午9 時許至上開處所開店時發現門口之蛋汁及蛋殼,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㈢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106 年7 月27日下午3 時12分許、6 時8 分許,接續傳送如附表編號①、②所示內容之簡訊予林憲三,以此加害林憲三、林玉峯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恐嚇林憲三,使林憲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經林憲三於收到簡訊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玉峯、林憲三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㈠被告陳毅丞於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玉峯、林憲三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㈢上開張貼紙張之影本各1 紙。
㈣上開張貼紙張之照片、現場照片及行動電話翻拍照片23張。
㈤監視器畫面截圖4 張。
四、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侮辱」及第310條的誹謗罪之「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而此抽象謾罵之內容足使聽聞之不特定公眾產生貶損被害人在社會上保持之人格尊嚴及地位之程度;
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亦即指謫或傳述於公眾之內容須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
次按以生雞蛋朝人體、場所或機構等處丟擲,因蛋殼極易破碎,而導致蛋汁四溢,非但清洗不易,甚而散發惡臭、殘留明顯污漬,故朝人體、場所或機構丟擲生雞蛋,足以使受丟擲之人、場所或機構難堪,而有輕蔑、侮辱之意味甚明。
查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之時、地,張貼載有前揭內容之紙張2 紙,且其指摘之內容涉及足以毀損告訴人林玉峯、林憲三名譽之具體事實,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之加重誹謗行為。
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時、地,公然朝告訴人林玉峯擔任店長之店家門口丟擲生雞蛋,揆諸前揭說明,亦屬貶損林玉峯名譽之侮辱行為。
故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如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成立公然侮辱罪,惟所引用之法條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項,顯係贅引同條第2項,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㈡被告如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為,各係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如犯罪事實欄㈡、㈢所示侵害告訴人林玉峯、林憲三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被告係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單一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如犯罪事實欄㈠所示侵害告訴人林玉峯、林憲三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間有局部之同一性,故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揭2 散布文字誹謗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被告所犯上開散布文字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各1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僅因不滿未能替友人取回借款,即率爾為前揭犯行,非但貶損告訴人林玉峯、林憲三之名譽,又以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恫嚇告訴人林憲三,影響告訴人林憲三之生活安寧及精神安穩,事後復未向告訴人林玉峯、林憲三表達歉意或達成和解,所為誠非可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酌其素行、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50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無業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各宣告刑及其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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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訊 息 內 容│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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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106 年7 月27日│林憲叁 你當初 既然│偵卷第30頁至第│
│ │下午3 時12分 │根本沒有心要處理 不│33頁 │
│ │ │曉得你打電話來的用意│ │
│ │ │是什麼 你選擇拿你大│ │
│ │ │兒子的事業來跟我們拼│ │
│ │ │ 好我們成全你 既然│ │
│ │ │你們不仁在先 我們對│ │
│ │ │你不義 是理所當然 │ │
│ │ │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 │ │
│ │ │你們和認識的員警勾結│ │
│ │ │涉及包庇 住商不動產│ │
│ │ │店長林裕峰 我們合理│ │
│ │ │懷疑林玉峰有送錢給員│ │
│ │ │警 他不是現行犯憑什│ │
│ │ │麼把人家帶走 沒關係│ │
│ │ │事情過了就算了 別以│ │
│ │ │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哈│ │
│ │ │哈哈 好玩的現在才剛│ │
│ │ │開始 林憲叁你講話是│ │
│ │ │個屁你不夠格跟我講話│ │
│ │ │你好無生產能力好回家│ │
│ │ │養老去了別再出來丟人│ │
│ │ │現眼了我找有生產力的│ │
│ │ │ 看看能不能夠生產這│ │
│ │ │是你造成的大家走著瞧│ │
│ │ │我絕對會讓他在基隆區│ │
│ │ │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大家│ │
│ │ │走著瞧哈哈哈哈哈哈哈│ │
│ │ │我在看你什麼招我等著│ │
│ │ │你 我叫阿標 但是已│ │
│ │ │經過時了 再來我還是│ │
│ │ │一樣那句老話感謝你讓│ │
│ │ │我賺錢 讓你看見我的│ │
│ │ │誠意跟處理事情的決心│ │
│ │ │與態度煩你 老人家去│ │
│ │ │做好你應該做的事就好│ │
│ │ │了如果認為 你講話夠│ │
│ │ │份量 你可以處理 我│ │
│ │ │是覺得你在虛張聲勢好│ │
│ │ │了就老了就認命吧在家│ │
│ │ │去喝你的老人茶就好了│ │
│ │ │拜拜 明天我這次 又│ │
│ │ │從南部帶了5 個年輕人│ │
│ │ │上來他們要打*要給他│ │
│ │ │們賺錢機會 預告你 │ │
│ │ │機會現在只是現在只是│ │
│ │ │預告你基隆區的房仲不│ │
│ │ │管老鳥菜鳥接下來對李│ │
│ │ │易峰住商 一群這兩兄│ │
│ │ │弟的所作所為 我保證│ │
│ │ │眾所皆知 石安地區的│ │
│ │ │民眾 也一定會知道啦│ │
│ │ │ 此住商房仲業者包庇│ │
│ │ │其胞弟利用人頭買屋賣│ │
│ │ │屋的惡行,為了預防 │ │
│ │ │再有無辜的基隆區 民│ │
│ │ │眾 變成 受害者,我│ │
│ │ │一定會努力的宣導提倡│ │
│ │ │ 誰告誰還不知道啦..│ │
│ │ │. 歡迎告我,我一定 │ │
│ │ │會反告你們 毀謗 因│ │
│ │ │為我所講的都是事實啊│ │
│ │ │林逸群就是他弟弟 一│ │
│ │ │封就是店長 別以為你│ │
│ │ │們可以隻手遮天啊 告│ │
│ │ │訴你們了你們 惹上了│ │
│ │ │大麻煩 錢對我來說 │ │
│ │ │不重要啊 重要的是公│ │
│ │ │里跟正義啊 不是佔有│ │
│ │ │你們說怎麼樣就怎麼樣│ │
│ │ │錢我們很多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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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106 年7 月27日│林憲三 你出這招,害│偵卷第35頁至第│
│ │下午6 時8 分 │死你的大兒子 你不過│36頁 │
│ │ │想抓少榮,就把你大兒│ │
│ │ │子拖下水 少榮早就去│ │
│ │ │大陸了,你怎樣抓~還│ │
│ │ │害得 住商林店長準備│ │
│ │ │接受全基隆市民的批評│ │
│ │ │言論 無良房仲縱容其│ │
│ │ │胞弟 林玉群找人當人│ │
│ │ │頭買屋賣屋惡意炸騙銀│ │
│ │ │行 與人頭的血汗錢 │ │
│ │ │我說的句句屬實 你林│ │
│ │ │憲三也不是什麼好東西│ │
│ │ │ 縱容其兒子 欺騙鄉│ │
│ │ │民 還滿口的仁義道德│ │
│ │ │這封簡訊我會列印成傳│ │
│ │ │單發給新豐街 所有的│ │
│ │ │市民讓大家評評理 若│ │
│ │ │要報警 歡迎 我也要│ │
│ │ │告你 污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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