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基簡附民,39,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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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林岩杉
附民被告 劉仁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98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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