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提,10,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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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提字第10號
聲請人即被
逮捕拘禁人 賴文聰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賴文聰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0 時許,因酒後駕車遭警逮捕,聲請人認為警察逮捕不合法,為此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提審,以裁定釋放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於107 年5 月23日為警察機關以現行犯逮捕,並解送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人當時係受拘禁中,聲請人旋聲請提審,本院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收受上開提審聲請書狀,有聲請人提審聲請書狀暨本院收文戳章所載日期可稽。

次查,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提審,惟其已於同日上午10時38分許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1 萬元交保,業已回復自由,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及點名單附卷可稽。

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揆諸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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