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易,119,2018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鼎昌
陳秋福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鼎昌、陳秋福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鼎昌、陳秋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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