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凡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凡綱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傳喚告訴人艾義均到庭作證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3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