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易,143,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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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敬棠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1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馬敬棠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大腿之行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馬敬棠於民國106 年12月15日下午3 時許,至代號3409-A10630 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下稱A 女)菲律賓籍看護位於基隆市七堵區(住址詳卷)雇主陳正奇住處,搬運回收之洗衣機,竟基於性騷擾之意圖,乘A 女站在後陽台處不及抗拒之機會,以右手上下搓揉自己的陰莖,左手伸向A 女下體,欲觸摸A 女下體,A 女受驚閃躲,馬敬棠因而僅撫摸及A 女右側大腿根部內側,隨即搬走洗衣機離去。

A 女旋將此事電告雇主陳正奇之妻,由雇主陳正奇及其妻子陪同A 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馬敬棠雖坦承於前開時、地,於以倒退行走方式拖拉回收洗衣機時,手部有碰觸到A 女的身體,但不知道碰觸到A 女身體何部位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A 女之犯行,辯稱:我是不小心碰到A 女,而非A 女所述正面以手欲碰觸A 女的下體云云。

經查:㈠證人即被害人A 女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案發當天,雇主通知有資源回收業者要來回收家中洗衣機,於是當有人按家中電鈴時,我就開門讓他進來,被告上樓後,我示意被告洗衣機在陽台,被告進屋後我有聞到被告身上有酒味,被告走到陽台後說了「沒有」之後,又走到客廳,然後走出大門又走進來,被告問我洗衣機在哪裡?我指後陽台,被告先到後陽台,我想說被告可能有需要幫忙,於是跟著到後陽台,突然間,被告就開始隔著外褲,用右手套用自己的下體,然後突然出左手要摸我的下體,我立即用左手臂擋住被告的手,被告的手指還是摸到我右大腿內側,我以拳頭打被告一下並稍微推被告的背並逃到後面,被告就立刻拖了要回收的洗衣機離開現場,之後我就立即把門關上,並打電話向雇主太太說這件事,然後報警處理等情(警詢見偵卷第12頁反面;

偵訊見偵卷第25頁;

庭訊見本院卷第64-81 頁),互核證人A 女先後證述大致相符,且有證人A 女模仿案發當日情節之照片8 張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9-115 頁)。

㈡證人陳正奇(證人A 女雇主)於本院107 年5 月8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見本院卷第82-87頁):⒈證人A 女於案發當時是照護我的姐姐,我姐姐快60歲了,天生重度智障,案發當天只有證人A 女和我姐姐在家裡,我有以問小朋友的方式問我姐姐,我姐姐說她不知道這件事。

⒉我會知道本案發生的情節,是因為我本來是聯絡一個收二手電器的老闆來回收我的舊洗衣機,他跟我說他都在做販賣,他沒有收二手的,他要找他另外一位朋友過來收,我說這樣可以,所以我本來以為是他那位朋來收,因為我們家其實上班時間就是外傭在家裡,大部分家裡的修繕,有時候有人來修水龍頭、裝電燈或是來收什麼費用等等,我都是交代給我的外傭,先跟外面的人約好時間,我就會交待我的外傭,大部分都是這種方式在處理,那天我也是同樣告知證人A女大概幾點會有人來收舊的洗衣機,因為過去從來沒發生類似的事情,案發當天3 、4 點前後,我接到我太太打電話來,她跟我說外傭剛剛打電話給她,因為我在上班,跟她哭哭啼啼的說搬洗衣機的人過來,她跟我說他過來之後,在我們外傭的面前玩弄他的下體,要去觸摸她的私處,我也沒有接問下去說到底是既遂還是未遂,我認為這是既遂,那時候只是我自己直覺,我太太跟我這樣講,就說要觸摸A女的下體,我就說「我先去問做二手電器的老闆」,我說「你的朋友怎麼會到我們家來做這種事情」,那個老闆就說他也覺得很不可思議,他也想不到他的朋友既然會做這種事,他又說「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在他們行業也不允許有這種行為」,他說「你就報警」,我就在辦公室打了一通電話,我先跟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講說我有一件這樣的案子,我下班之後再帶當事人去警局報案做筆錄,我先備案,在我帶證人A女去作筆錄前,就接到被告打電話過來。

被告說是誤會,他是不小心碰到的,我就說「我已經報警,你到派出所再去講」,再來被告就說他要送我一台烘乾機,叫我把案子撤掉,我想到說我沒有錄音,我就故意把電話按掉,我就調整電話準備要錄音,我要讓他以為是訊號還是什麼突然斷掉,果然我斷掉之後就按錄音了,他就打進來了,後來他也是跟我講要送我東西,要把我案子撤掉,我說你是趁機伸鹹豬手,我跟他講這些,我故意就是讓他多講一些,這些話我是有錄音,我有交給婦幼隊的陳警官。

⒊證人A女在這一連串過程中的情緒,因爲女人跟女人比較會描述,證人A女比較會跟我太太透露她的心情,有點驚弓之鳥的感覺。

㈢本院勘驗被告於案發後與證人陳正奇間通話錄音內容如下,製有勘驗筆錄1 份(見本院卷第88-91 頁),依勘驗結果:被告承認有摸到證人A女,要送證人陳正奇烘乾機,希望證人陳正奇不要提出告訴等情:被 告:喂。

陳正奇:喂。

被 告:你有打給我?陳正奇:電話斷掉。

被 告:蛤?陳正奇:電話斷掉。

被 告:斷掉喔。

陳正奇:嗯,你為什麼要,你要送我什麼東西?被 告:對啊,我是說…陳正奇:你說你要…被 告:因為我我有一些家電啦,不然當作我賠你啦,因為 真的是意外啦,不小心的啦,你先去把它撤掉啦, 晚上你看什麼時候回去,我拿一台看什麼家電送給 你,啊這樣不就好了(臺語)。

陳正奇:你沒做,你沒做的事為什麼要送我什麼家電。

被 告:我沒有,我沒有做啊。

陳正奇:沒有做你幹嘛要送我家電。

被 告:因為她人在我後面,我跟她講說妳走開,我要拖那 個洗衣機,手不小心給她撥到,因為她不會講,不 會溝通啊,你看到我人的樣子,你就知道我不像了 啦﹙臺語﹚。

陳正奇:你如果不是心虛,你為什麼要送我家電?被 告:你如果這樣講,永遠都講不完(臺語)。

陳正奇:對不對,你也沒有做錯事情,你何必…(臺語)。

被 告:因為她沒有辦法溝通,現在是那個女生沒辦法溝通 ,如果可以溝通(臺語),我還沒,在你家還沒出 來的時候,我就可以跟她說好了,因為她沒有辦法 溝通啊(臺語)陳正奇:沒辦法溝通(臺語)。

被 告:我也可以問她說,我也可以問她說,我也可以問她 說「我剛才這樣撥妳,妳有沒有覺得不舒服的地方 ?」問題是我這樣講她聽嘸(臺語),我這樣講的 時候,她聽嘸(臺語),她聽嘸我在說什麼(臺語 )。

陳正奇:別人,別人去都不會出事情,就只有你去有出事情。

被 告:對不對?陳正奇:那別人…(臺語)。

被 告:我是真的,我是真的有撥,我是真的有撥到她啦。

陳正奇:也有去,也有去,也有去我家修水龍頭的、也有去 拿東西、也有送東西過去的,什麼人,很多人去過 ,我都這樣交代都不曾出過事,就是你會出代誌, 對不對,你沒有做你會出代誌,你若沒做錯事,你 還要送東西給我幹什麼(臺語)。

被 告:我跟你說,我有做啊,我就搬洗衣機的時候,她人 在後面,我叫她走﹙臺語﹚,我叫她走開。

陳正奇:你就是趁機,你就是趁機…被 告:阿她人剛好在後面,剛好撥到她(臺語)。

陳正奇:你有做對不對?你有摸到,你就是趁機伸鹹豬手, 對不對?是不是?你趁機伸鹹豬手啊,所以你現在 也說,你自己承認說你有摸到﹙臺語﹚。

被 告:蛤?陳正奇:你就趁機伸伸出你的鹹豬手對不對?你現在自己說 ,你說你有摸到,有摸到她嘛齁﹙臺語﹚。

被 告:我有,我有給她碰到,對啊(臺語)。

陳正奇:對啊,你有給她摸到齁?你就是,你就是利用機會 …(臺語)。

被 告:那天我先走進去,我去拉那台洗衣機,拉出來的時 候她人在後面,我叫她咖走ㄟ(臺語)。

陳正奇:你拉洗衣機,她在後面,她在你後面,你手怎麼會 跑去後面?你的手還會跑去後面?你手在前面…( 臺語)。

被 告:我跟她說,我說「叫妳去旁邊」(臺語),我說「 妳去旁邊」,因為我說她也聽嘸(臺語)。

陳正奇:你手在前面做事情,怎麼會伸到後面去給她摸?( 臺語)。

被 告:陰錯陽差嘛。

陳正奇:哪有那個陰錯陽差,你手在前面做事情,會跑去後 面去給人家摸(臺語)?你就是利用機會伸鹹豬手 啦你。

被 告:對對對對,因為她聽嘸(臺語),我說臺語,我說 「妳咖旁邊ㄟ喔」(臺語),妳後面一點,妳不要 在那邊,我也怕她受傷(臺語)。

陳正奇:你用比的叫她咖後面ㄟ,她就知道意思了,你還要 去給人家摸(臺語)。

被 告:她知道,她就在我後面(臺語)。

陳正奇:你叫她,你用手,意思說你手給她示意,比個手勢 叫她「咖走ㄟ」,她就會「咖走啊」,你利用機會 去後面給人家偷摸(臺語),你伸鹹豬手。

被 告:陳大哥啊,我就真的是這樣,我叫她「咖旁邊ㄟ」 (臺語)。

陳正奇:你是不是,你中午有喝酒對不對?你酒喝多了(臺 語)被 告:我沒有喝酒啦,不然我現在吹給你看(臺語)。

陳正奇:你喝酒,酒喝多了那時候不知道,現在…(臺語) 。

被 告:我喝酒是要怎麼開車啦(臺語)。

陳正奇:喝酒開車的很多,喝酒開車出事的很多(臺語)。

被 告:我跟你說啦,我一台烘乾機啦,不然我那台送你啦 ,好嗎(臺語)陳正奇:要送什麼?要送什麼(臺語)?被 告:嘿啊。

陳正奇:要送什麼(臺語)?被 告:嗯?陳正奇:要送什麼(臺語)?被 告:烘乾機。

陳正奇:送烘乾機,送烘乾就是,你現在就是心虛齁,所以 要送我烘乾機(臺語)。

被 告:現在看你要不要啦(臺語)?陳正奇:我還是請你去警察局說清楚再說。

被 告:蛤?陳正奇:你先去警察局講清楚再說啦,好不好?好,就這樣 ,好,先這樣啦,謝謝你。

㈣綜觀上開證據,可知證人A女先後指證情節一致,參酌證人陳正奇之證言,證人A女於案發後哭泣,有如驚弓之鳥,且前亦有外人至案發地點搬東西或送東西,證人A女未曾有如此指證遭性騷擾之情形等情,已可徵證人A女有被害之後之心理畏懼情形,加以被告坦承確有「碰到」、「撥到」證人A女,且當場與有證人A女發生過爭執之事實等情節,且被告如未有如證人A女所指之行爲,何需要在事後送禮物給證人A女,以求證人陳正奇撤回本案告訴?末衡以證人A女與被告並無過節,倘非確實遭到他人性騷擾,當不致甘冒偽證刑責,無端設詞構陷被告,綜上,因認證人A女所證之情節爲真實,洵堪採信。

被告上開辯解之詞,查與事證不符,核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㈤綜上證據及推理,被告辯解無法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參照),是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機猥褻罪,乃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

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所處罰之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 、2 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考其犯罪之目的,強制猥褻、乘機猥褻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性騷擾罪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

究其侵害之法益,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

觀其犯罪之手段,強制猥褻、乘機猥褻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但前二者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需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凡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均屬之,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各異其旨。

行為人基於滿足性慾之目的,對被害人所為之侵害行為,苟於客觀上不足認係為發洩情慾,或尚未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刑法上雖無處罰猥褻性侵害犯罪未遂之明文,然其對被害人有關性之平和狀態,不能謂無干擾,得論以性騷擾罪。

㈡本件被告趁證人A女站立在其身旁,欲協助其搬運回收洗衣機,在無任何預料之情況下,趁證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偷襲性的伸手欲撫摸證人A女下體,證人A女見狀雖立即閃躲,然遭撫摸及右大腿根部內側,以現今兩性相處社會通念,腿部內側並非一般正常禮儀下所得任意撫摸之身體部位,且該處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隱,意在保持個人私密,衡情除配偶、情侶外,一般人均不願他人無故碰觸。

被告乘證人A女不及抗拒之機會,故意以手撫摸證人A女上開身體部位,適足以引起證人A女嫌惡之感,顯已逾越分際,並非善意,足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性騷擾之意圖,揆諸前揭說明,認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士交簡字第8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3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爲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㈣本院審酌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未能控制己身慾望,無視證人A女之性自主人格尊嚴,任意撫摸證人A女身體,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雖未造成證人A女身體上之傷害,然已造成其心理之恐懼及不安,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從事家電買賣回收業、犯後否認犯行及未與證人A女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偵查起訴,檢察官林伯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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