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易,254,20181228,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榮豊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772號),本院認為不宜(107年度基簡字第500號),經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再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

惟因本件犯罪事實過多,加上法律適用之問題較多,其法律價值之判斷點較多,其閱卷時間相對增加,其寫作時間相對減少,加上年底結案較多,眾所週知,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避免再開辯論造成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兩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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