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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宇
華柏龍
洪百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家宇、華柏龍、洪百奎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何家宇、華柏龍、洪百奎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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