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亞萱
選任辯護人 康家穎律師
被 告 許庚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