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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梁家祥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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