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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珍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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