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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丞
姜錫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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