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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翊賓
選任辯護人 陳奕仲律師(法扶律師)
劉佳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高錦成
黃子毅
江三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翊賓、高錦成、黃子毅、江三丰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年度易字第9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件被告所犯之罪為告訴乃論,告訴人均業已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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