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07,簡上附民,15,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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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國清
被 告 張文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76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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