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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李碧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7 年執丁字第180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二日所為一○七年執丁字第一八○三號執行指揮書之處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碧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671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下稱上開執行案件)。
被告嗣後已就上開執行案件全案提起上訴,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卻認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㈠、㈢、㈣、㈦所示之罪刑未經上訴已確定,乃以107 年執丁字第180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
惟被告既已就上開執行案件全案提起上訴,該案應全部均屬尚未確定,爰就前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裁判須經確定後,檢察官始得依法執行。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乃於當事人之真意不甚明確時,依此規定,以確定其上訴之範圍(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132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71 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為相關之沒收等宣告,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本院認其中如附表編號㈡、㈤、㈥所示之罪刑因上訴而未確定,另如附表編號㈠、㈢、㈣、㈦所示之罪刑部分,則因未上訴而確定,乃由本院於107 年6 月4 日以基院華刑法106 訴671 字第05098 號函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予以執行;
嗣再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7 月2 日以 107年執丁字第180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而觀諸聲明異議人就上開執行案件之刑事上訴狀中,並未載明就上開執行案件之何部分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自應視為就上開執行案件所判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全部上訴。
至於聲明異議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中,先就上開執行案件所判如附表編號㈡、㈤、㈥所示之罪刑部分陳明上訴理由,而未敘明上開執行案件所判如附表編號㈠、㈢、㈣、㈦所示之罪刑部分之上訴理由,僅係上訴理由補正之問題,非謂其僅就上開執行案件所判如附表編號㈡、㈤、㈥所示之罪刑提起上訴至明,是聲明異議人自始即就上開執行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均提起上訴,而全部未確定。
且上開執行案件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2227號審理,並於107 年12月6 日判決,該判決亦認定聲明異議人係就上開執行案件所判之全部罪刑提起上訴(嗣後撤回部分之上訴,惟仍不礙自始全部上訴之情),有該案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之規定,自不得據以執行。
準此,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聲明異議人所犯如附表編號㈠、㈢、㈣、㈦所示之罪刑部分業經判決確定逕予執行,其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被告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編號│所犯及適用法條│ 主 文 │
│ │ │ │
├──┼───────┼────────────────┤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李碧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例第4條第2項 │參年捌月。 │
│ │ │ │
│ │ │ │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李碧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例第4條第2項 │柒年陸月。 │
│ │ │ │
│ │ │ │
├──┼───────┼────────────────┤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李碧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例第4條第2項 │參年柒月。 │
│ │ │ │
│ │ │ │
├──┼───────┼────────────────┤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李碧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例第4條第2項 │參年捌月。 │
│ │ │ │
│ │ │ │
├──┼───────┼────────────────┤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李碧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例第4條第2項 │柒年貳月。 │
│ │ │ │
│ │ │ │
├──┼───────┼────────────────┤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李碧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例第4條第2項 │柒年貳月。 │
│ │ │ │
│ │ │ │
├──┼───────┼────────────────┤
│(七)│藥事法第83條第│李碧雲明知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
│ │1項 │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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