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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緝字第8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判決,且於107年10月1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賴文彬因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賴文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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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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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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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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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6日 │106年6月6日 │10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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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899號 │偵字第2899號 │偵字第4964號、第│
│ │ │ │4965號、106年度 │
│ │ │ │偵緝字第293號、 │
│ │ │ │第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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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易緝字第 │
│ │ │1064號 │1064號 │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107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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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易緝字第 │
│ │ │1064號 │1064號 │8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107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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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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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3659號 │執字第3659號 │執字第3337號 │
│ ├────────┴────────┼────────┤
│ │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3至6所示之罪│
│ │5月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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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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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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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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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7日 │106年8月12日 │106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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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964號、第│偵字第4964號、第│偵字第4964號、第│
│ │4965號、106年度 │4965號、106年度 │4965號、106年度 │
│ │偵緝字第293號、 │偵緝字第293號、 │偵緝字第293號、 │
│ │第294號 │第294號 │第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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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易緝字第 │107年度易緝字第 │107年度易緝字第 │
│ │ │8號 │8號 │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107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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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基隆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緝字第 │107年度易緝字第 │107年度易緝字第 │
│ │ │8號 │8號 │8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7年10月15日 │107年10月15日 │107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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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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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3337號 │執字第3337號 │執字第33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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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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