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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劉建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7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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