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菱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菱崇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菱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性質均屬相同,且施用毒品犯罪具有成癮性,有反覆再犯之特質,暨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及其前科素行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附件】受刑人陳菱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