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嘉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嘉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7 月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佳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