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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清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清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清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6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6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7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2 案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30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年確定(聲請書略載部分應予更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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