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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忠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忠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基簡字第14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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