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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全節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全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全節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2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全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38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判決日期:100年3月29日),並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9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46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判決日期:100年5 月13日),前開7案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38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
受刑人於100年4 月28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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