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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周志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為本件強盜犯行前,服用過多安眠藥,致精神渙散而行搶加油站,搶得金額5 萬餘元,嗣被告遭逮捕時,仍有2 萬多元未用盡,且被告犯後返家睡覺,如被告非因安眠藥影響,怎有可能犯案後返家休息云云;
又主張其雙親年事已高,經濟不佳,希望其能釋放在外,以便探視父母並工作賺錢彌補被害人,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因犯攜帶兇器強盜罪,業據被告自承,且有被害人指證,加油站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案兇器水果刀等物可佐,因認被告涉犯之罪,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高度逃亡可能性,又被告自承7 年無業,缺錢花用,故而行搶,兼以被告在本件以前,亦有一次盜匪前科(強盜計程司機財物),因認被告犯嫌重大,罪責亦重,且經濟不佳,有再犯之虞,顯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代替,而於民國106年12月7日予以羈押,並於107年3月7日再予以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於移審訊問及羈押訊問時,均未表示當時受安眠藥或酒精影響意識,且神智清楚,又經本院送醫院鑑定,亦認被告犯罪當時,並未有何意識不清而無法辨別或辨識力明顯降低之減輕刑責情形;
且被告前均坦承因缺錢繳納罰款始行搶,於醫師鑑定時,改稱「因在家會有幻聽、想要搶錢就可以被關,而使幻聽消失」云云,為鑑定醫師所不採信;
是被告前後反覆,既欲離家杜絕幻聽,現又何以聲請交保「返家」?且被告7 年無業,賦閒在家,時縱情於酒精藥物中,有暴力傾向,於本件強盜發生前數日,即有無故破壞店家玻璃之暴力舉動,其家人(母親)向醫師表示被告時時惹事、沒有工作,家人已不堪其擾、無力照顧等語,均有被告病歷及鑑定報告在卷可稽。
且本件被告因將搶得金錢拿去吃喝玩樂、徹夜飲酒狂歡,因而返家睡覺時,被警察上門查獲,非謂被告無逃亡之可能。
是被告前開主張,均無理由。
本件被告所犯重罪,仍有高度逃避刑責逃亡之可能,又被告經濟不佳,已有相似前科素行,再犯之可能性亦高,是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無法以具保或其他手段代替,被告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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